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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摘要: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公告,向社会公开发表征询对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备矿产资源铁矿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报(印发稿)》的意见。
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公告,向社会公开发表征询对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备矿产资源铁矿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报(印发稿)》的意见。据报,自1998年国务院施行《矿产资源铁矿注册管理办法》后,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公布《关于更进一步完备矿产资源铁矿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》,首次对采矿权审核注册管理制度系统地做出新的规定。当年7月,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对《矿产资源铁矿注册管理办法》部分条款的修改。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核制度改革拒绝,更进一步完备矿产资源铁矿审核注册管理,此次印发稿从三个方面做到了规定:一是完备划界矿区范围管理。矿区范围的确认不应合乎矿产资源规划;不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。矿区范围确认后,各级注册管理机关在该矿区范围内仍然法院其他新的矿业权申请人。
矿区范围腾出期大型矿山不得多达8年,中小型矿山不得多达4年。二是规范采矿权屯、沿袭审核注册管理。
申请人采矿权不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。除三种情形外,屯采矿权不得与已另设矿业权横向投影范围重合。
采矿权屯、沿袭的矿业许可证,应以依矿山建设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与30年、20年、10年有效期。三是规范和完备采矿权更改注册管理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出让更改注册:1.采矿权部分出让更改的;2.按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归属于不应重开矿山的;3.按国家有关规定归属于禁令铁矿区域的;4.采矿权抵押期内的;5.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、法院查禁扣留,或公安、审核、税务、检察等机关通报不得出让更改的。采矿权应以不得并存,因铁矿条件变化等类似原因确需并存的,不应合乎矿业权设置区划。
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并存。此外,采矿权人可将采矿权作为其自身或第三方债务的抵押物,除法律法规禁令的情形外,采矿权可同时向多个债权人抵押。采矿权申请人对其获取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管理,以不不顾一切手段索取矿业注册的,将依法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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